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6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谭春高,男,汉族,1956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余德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谭春高与余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余德明无保险、船舶、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劵登记信息,银行有存款1元,互联网银行有开户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余德明无公积金、理财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即借款本金48000元以及利息未实现。现因被执行人余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林
审判员 姚鸿雁
审判员 吴遵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