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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81财保54号

刘冲、李丽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冲;李丽军;李玉龙;王丽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81财保54号

申请人:刘冲,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李丽军,女,汉族,1996年4月5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

申请人:李玉龙,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丽爱,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冲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丽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41×××56的存款及被申请人王丽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34的存款,(以上冻结限额为242200元)。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为8158120194113810000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丽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41×××56的存款及被申请人王丽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34的存款,(以上冻结限额为2422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双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