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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3663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陈学东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陈学东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被执行人:陈学东,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2019)川0106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学东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学东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