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244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邹元校,男。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系累犯。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邹元校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X区X栋,看见被害人黄某某租住的X房没有关门,遂进入该房间内将黄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盗走。双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0元),邹元校取走现金200余元后将手机和双肩包丢弃。 2019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邹元校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下辇旧村X排X栋,看见被害人冯某某租住的X房没有关门,遂起意盗窃并进入该房间内将冯某某放在房内桌上的一部粉红色的红米手机(价格无法鉴定)盗走并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1日1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东方二六大厦门口抓获被告人邹元校。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入户盗窃、未缴赃、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邹元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元校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3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丹 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颜 佳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