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8924号之三 解除保全
申请人:密士奇,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
申请人:李发财,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密士奇与被申请人李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士奇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8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李发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账户为62×××14内存款(应冻结57584元,已冻结1975.9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大山路储蓄所账户为16×××88内存款(应冻结57584元,已冻结14790.59元)、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为62×××23内存款(应冻结57584元,已冻结1930.7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账户为22×××86内存款(应冻结57584元,已冻结1205.11元),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发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19年6月3日,密士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8924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发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账户为62×××14内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大山路储蓄所账户为16×××88内存款、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账户为62×××23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账户为22×××86内存款5758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发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