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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1748号

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甘肃华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甘肃华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748号

原告: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齐春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全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华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甘肃华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33271元、水电费10685元,共计4395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秦州区某门东侧X号楼1室、2室,租赁合同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9日到期。在房屋租赁期间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21日、12月26日共计交纳房租15000元,仍拖欠房租33271元、水电费10685元未付。现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2日、2016年11月9日原告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案外人张华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告坐落于某门东侧X号楼1室、2室使用,现原告将甘肃华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系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天水北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明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萧 雅

书 记 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