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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民初239号之一

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101民初239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沙滘路段自编**广州鑫捷货运市场内**B28档。

法定代表人:梁靖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琴,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大源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文钿。 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粤7101民初239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171.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58)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42)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52_1)的冻结; 四、解除对广州市威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号12×××9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卓银涛 附: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