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文林,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亚超,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影换,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学(曾用名刘春华),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义林,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霸州市。 上诉人齐文林因与被上诉人梁亚超、梁义林、滑影换、刘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梁亚超欠上诉人齐文林60万元,分别是2015年8月30日的20万元、2016年6月15日的30万元及2016年12月16日的10万元,被上诉人认可欠上诉人60万元,但分别是2015年8月30日的20万元,2016年12月16日的10万元、2017年10月24日的10万元、2017年10月31日的10万元及2017年12月16日的10万元,而不认可2016年6月15日的30万元,并称该30万元借款是不存在的,是在其与前妻滑影换离婚时为证明60万元债务的存在而重新打的借款条,且经过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被上诉人梁义林也只认可60万元的债务,并称在梁亚超与滑影换打离婚诉讼期间,上诉人齐文林说别说是60万元,再加上30万元。梁义林也证实上诉人与梁亚超之间的债务纠纷经过了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上诉人也认可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债务纠纷进行过调解的事实。鉴于此,有必要到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以查明被上诉人梁亚超所欠上诉人债务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文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李绍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何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