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2民初979号原告王喜保,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农,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冯轼,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勇,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喜保诉被告王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轼、被告王勇及委托代理人胡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二轮延包位于本村民组王庆林门前原老三斗除了修渠道占用后的剩余面积1亩左右。为了打稻方便,原告将其修整为打稻场。2013年被告王勇无端霸占原告承包的此块责任田,在上面建了一栋四间两层的楼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自行拆除,被告拒拆。村委会也多次出面调解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自行拆除建在原告承包经营责任田里的楼房,恢复适耕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该讼争土地合法权属证明,现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讼争土地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范围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喜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秀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