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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执保191号

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国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保191号申请保全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798780316J。

法定代表人:乔先良,总经理。被保全人:廖国兵,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廖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廖国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42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廖国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42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严楚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