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329号
原告:陈光华,女,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正大,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东方花园小区**楼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花被告刘正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对被告刘正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洪森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义
书记员邱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