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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执443号之一

王光喜申请朱召群等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光喜;袁连平;朱召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3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光喜,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文昌阁居委会。

被执行人:袁连平,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金罗镇同福村**。

被执行人:朱召群,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金罗镇同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喜与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光喜借款本金及利息89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连平、朱召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2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文韬

书 记 员 易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