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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692号

文志轩、深圳市金点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文志轩;深圳市金点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文志轩,男,汉族,1993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点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留学生创业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JKQ9G。

法定代表人:赖艺翔。 申请执行人文志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点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53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173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1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创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