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0668号原告张佩玺,男,***。原告陈桂莲,女,***。原告招爱明,女,***。原告张文嘉,女,***。原告张文慧,女,***。原告张博文,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忠,男,***。被告深圳市炜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太子山庄、山海翠庐25、28栋28-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539681。法定代表人易淑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负责人陈青松。
原告张佩玺、陈桂莲、招爱明、张文嘉、张文慧、张博文与被告刘志忠、深圳市炜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刘志忠、深圳市炜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保单编号为109****9000690的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刘志忠、深圳市炜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沐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