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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申4号

庄国芳、蒋智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智艺;邱明建;庄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庄国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杏山,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智艺,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贵,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被告:邱明建,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再审申请人庄国芳因与被申请人蒋智艺及一审被告邱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庄国芳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庄国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庄国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钟毅

书 记 员 吴慧铭 附注: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