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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8执130号

李嘉、李玉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嘉;李玉冰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8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嘉,男,1988年6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玉冰,女,1973年10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嘉与被执行人李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云04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李玉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嘉的借款20000元。因李玉冰未按期履行,李嘉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但未果。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玉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15898.50元余额,其余账号仅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执行价值。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冰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云F×××××东风牌汽车,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冰名下有一套位于元江第1城9幢2单元201室房子,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嘉对被执行人李玉冰名下的房产不要求查封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李玉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玉冰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李嘉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况卢

审判员  张建飞

审判员  廖和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