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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4民初744号

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与田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田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民初744号

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组织机构代码:A0743914-X。

负责人:史悦,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阁(,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

被告:田斌,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新(系田斌妻子),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 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史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阁、被告田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2017年至2023年土地承包金1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日,被告承包本村1.5亩机动地,承包期5年,每年每亩承包金300元,承包金一次交清2250元,2016年承包期满。2017年,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原告与被告就原机动地的承包期续期7年,承包金每年每亩降至170元,7年承包金一次性交清。现被告欠承包金1705元。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交纳续期后7年的承包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斌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确实欠原告土地承包金1705元。原告2014年或者2015年修理河道时,损坏了被告田里杨树十棵,当时原告承诺按照每棵100元补偿被告,但是补偿至今也没到位,村里有同样情况的村民,都对应的减少了承包金数,原告也没给被告减。

原告因其他原因,还欠被告3000元钱,原告把与被告的纠纷解决了,被告就同意交纳承包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卢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证人刘某的证言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其他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原告未提交原件与之核对,且无其他材料加以印证,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故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田斌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田斌继续承包其在2012年至2016年承包期内经营管理的1.5亩机动地,承包期2017年至2023年,承包金每年每亩170元,承包金一次性交清,合计1785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承包金1785元未给付,故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给付承包金1705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5亩,原被告间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田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承包金义务。现被告田斌欠原告2017年至2023年土地承包金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论与村委会存在其他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田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卢龙县双望镇二分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至2023年土地承包金17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