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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8民初600号

吴昌法与方勖竹、潘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昌法;方勖竹;潘德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8民初600号

原告:吴昌法,男,1970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

被告:方勖竹,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潘德武,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原告吴昌法与被告方勖竹、潘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昌法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昌法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颉

审 判 员  黄 芳

人民陪审员  刘道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美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