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5364号
原告:黄军霞,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田恒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霞与被告田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军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文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水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