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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1民初1328号之一

刘广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1民初1328号之一

申请人:刘广林,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80846K。

法定代表人:高磊,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广林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林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7030323元或者等额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磊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7030323元或者等额的工程款。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国新

审判员  王 斐

审判员  董灵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