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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民初1530号

胡纪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纪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7民初1530号

原告:胡纪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

负责人:刘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纪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胡纪强承担。

审判员  杨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