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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222号

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赵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忠;赵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22号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姜亚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茹,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忠,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赵国峰,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赵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5-2018年度物业费184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0元,合计364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