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222号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姜亚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茹,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忠,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赵国峰,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赵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5-2018年度物业费1842.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0元,合计364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