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彭开星,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蒋欣志,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彭开星与蒋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8)湘12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3月26日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亦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其有住房公积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以(2019)湘1202执82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6月3日,该案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向培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