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2执487号

湖北楚天生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楚天生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生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东立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花果街办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郝兴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生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生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进出场费35,000元、租金362,752.37元,支付违约金73,807.44元,一审案件诉讼费、邮寄费共计9,541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久胜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