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960号
原告:夏江波,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锦冉,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沭阳县潼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夏江波与被告尚锦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