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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9民初130号之二

白永波与刘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永波;刘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9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白永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立祥,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白永波与被告刘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白永波于2019年6月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永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白永波负担。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龙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