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9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白永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立祥,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白永波与被告刘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白永波于2019年6月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永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白永波负担。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龙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