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
被执行人:陈海滨,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方丽娟,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滨、方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陈海滨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74379.47元(包含到期本金和未到期本金)、利息23298.37元、罚息8613.50元、复利2237.62元,合计308528.9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标准计付至本院指定的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方丽娟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被告陈海滨负担。被告方丽娟对被告陈海滨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陈海滨、方丽娟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