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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1929号

程海雄与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李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海雄;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李威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929号

原告:程海雄,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石光,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武,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经营场所:惠东县大岭镇向阳路十三巷**。经营者:李威光。

被告:李威光,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程海雄与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李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