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929号
原告:程海雄,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石光,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武,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经营场所:惠东县大岭镇向阳路十三巷**。经营者:李威光。
被告:李威光,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程海雄与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谐美鞋厂、李威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