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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8刑初97号

冯宗普、张良存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冯宗普;张良存;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828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宗普,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岳西县。被告人冯宗普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良存,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岳西县。被告人张良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辩护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斌,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岳西县。被告人姚斌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宗普及其辩护人储晓东,被告人张良存及其辩护人金岳峰,被告人姚斌及其辩护人刘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岳西县政府发布“禁止擅自开挖山体(坡地、河道)运输、销售砂石的紧急通知”。然而受利益驱使,姚河乡部分人员仍私自倒卖河砂。自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冯宗普纠集张良存频繁对姚河乡境内非法倒卖河砂行为进行巡查,并大肆举报,借以形成个人影响力,要求姚河乡境内砂场经营者必须将倒卖的河砂由他们组织驾驶员外运后统一出售,如果驾驶员自行拉砂外运,则应告知他们由其收取提成。2018年9月份,冯宗普纠集被告人姚斌,让其邀请姚河乡境内张某2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冯宗普提出在姚河乡境内拉砂必须经过其同意,小车拉砂要给其每车提成50元。各驾驶员迫于冯宗普等人前期频繁举报的威胁,被迫答应冯宗普的要求。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共谋分工如下:冯宗普负责联系砂场、调解纠纷;张良存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姚斌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三人以此控制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谋取经济利益,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后被告人姚斌退出,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继续以同样方式5次向他人索要财物;被告人冯宗普还以陶某2在其购买的河段开采风景石为由,以拦车不给通行方式,向陶某2索要59000元。被告人冯宗普与他人共同或单独索取财物94700元;被告人张良存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35700元;被告人姚斌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1085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相要挟或阻拦他人车辆的办法,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冯宗普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良存、姚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冯宗普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良存、姚斌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宗普的辩护人提出:

一、公诉机关指控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当。1、到方某经营的77K河道拉砂,不存在勒索驾驶员的运费,不应认定为犯罪;2、张某3、查某1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被告人冯宗普没有在运费中提钱,砂是经协商后按每车1400元价格购买的,不应认定为犯罪;3、被告人张良存组织杂交车驾驶员王某等人强行将朱某1存放在朱爱明经营的石子厂三车砂拉走的行为,与冯宗普无关;4、收取查显河的19000元是保证金,不应认定为犯罪;5、被告人冯宗普购买了陶某1家门口的河滩准备采挖风景石出售,陶某2却在该河滩采挖风景石,按当地通行做法冯宗普在未要挟的情况下收取陶某2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二、本案三被告人尚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冯宗普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

三、按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举报为要挟,对倒卖黑砂的出卖人、驾驶员进行了敲诈,但后来摄于压力主动退回了所收取的保证金,并且表示以后不做黑砂生意,这一情节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对被告人冯宗普等人是和非法采砂、运砂的人员共同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围内量刑。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家属代为退赃,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良存的辩护人提出:

一、公诉机关指控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当。1、从朱爱明石子厂拉的三车砂,砂款1500元已支付,是用主簿人拉砂的750元提成和700元现金支付的,因没有零钱找遂少付50元;2、主簿人自行到朱某1砂场拉砂15车,冯宗普收取提成750元,与张良存无关;3、对于19000元的性质无论是三名被害人还是两名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以及中间人朱某1均明确该款在收取时和在事后对外表态时以及受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主观上都认为可以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本案三被告人尚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三被告人系犯罪中止。

四、被告人张良存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全额退赃,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其系初犯,主动提出交纳罚金,所起作用较其他两被告人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斌的辩护人提出:

一、公诉机关指控姚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018年9月7日在太平砂场购买26车“黑砂”外运并出卖,2018年9月16日在太平砂场、龙王砂场共计购买24车“黑砂”外运并出卖,2018年9月17日在黄树砂场、太平砂场购买25车“黑砂”外运并出卖,均未查清被告人姚斌提成的金额;2、到方某经营的77K河道拉砂不构成敲诈勒索,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的话,也应扣除姚斌参与拉砂应提成的1500元。

二、将本案定性为犯罪集团定性不当,应当将本案定性为一般共同犯罪。本案各被告人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组织相对涣散,将本案的被告人定性为犯罪集团有人为拔高之嫌。

三、被告人姚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四、被告人姚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五、被告人姚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自愿承担罚金刑罚,建议法庭对姚斌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姚斌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岳西县政府发布禁止擅自开挖山体(坡地、河道)运输、销售砂石的紧急通知,然而受利益驱使,姚河乡部分人员仍私自倒卖河砂。自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冯宗普纠集被告人张良存频繁对姚河乡境内非法倒卖河砂行为进行巡查,并举报,借以形成个人影响力,要求姚河乡境内砂场经营者必须将倒卖的河砂由他们组织驾驶员外运后统一出售,如果驾驶员自行拉砂外运,则应告知他们由其收取提成。2018年9月份,冯宗普纠集被告人姚斌,让其邀请姚河乡境内张某2、张厚田、王某、朱诵和、查振应、冯某1、朱某3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冯宗普提出在姚河乡境内拉砂必须经过其同意,小车拉砂要给其每车提成50元。各驾驶员迫于冯宗普等人前期频繁举报的威胁,被迫答应冯宗普的要求。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共谋分工如下:冯宗普负责联系砂场、调解纠纷;张良存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姚斌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三人以此控制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谋取经济利益,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共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1.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冯宗普与太平砂场经营者查显河联系后,被告人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太平砂场购买26车“黑砂”外运并出卖,并统一收付款,被告人张良存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按照每车提成50元,三人非法获利1300元后均分。2.2018年9月16日,按照上述分工,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朱某1经营的龙王砂场拉砂,共计购买24车“黑砂”外运并出卖,按每车提成50元,三人非法获利1200元后均分。3.2018年9月17日,按照上述分工,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倪某经营的黄树砂场拉砂22车,每车非法获利100元共计2200元后均分;组织杂交车驾驶员王某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3车,每车提成50元,三人非法获利150元后均分。4.2018年国庆节假期的一天晚上,按照上述分工,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王某、朱诵和、查振应3名杂交车驾驶员,到方某经营的77K河道拉砂,共计购买40车“黑砂”外运并出卖,每车非法获利150元共计6000元后均分。以上合计,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10850元。(二)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共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1.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组织张某3、查某12名大杂交车驾驶员,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2车后外运并出卖,每车非法获利600元共计1200元。2.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组织查某1到张某4经营的砂场拉砂3车后外运并出卖,每车非法获利300元共计900元。3.龙王砂场经营者朱某1之前存放了一堆砂在朱爱明经营的石子厂内。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因石子厂要生产,朱某1便决定自己找车把砂外运到舒城县晓天镇去卖。被告人张良存发现后,以朱某1私自卖砂没有通知他们为由,以举报相威胁,组织杂交车驾驶员王某等人强行将三车砂拉走并随后将该事告知冯宗普,该三车砂价值1500元。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冯宗普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相关情况,害怕被查处,退还700元砂钱给朱某1(另抵扣朱某1主簿工程拉砂提成750元)。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岳西县主簿镇一工程联系朱某1要买15车砂,朱某1把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冯宗普,并告知冯宗普由主簿人自行到砂场拉砂。冯宗普与朱某1约定按照每车砂50元,共计支付750元提成给冯宗普。后冯宗普将这一情况告知张良存。5.2018年9月27日凌晨,杂交车驾驶员张某3在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

被告人冯宗普发现后,打电话告知其兄冯某2与被告人张良存,指使二人用车拦住张某3的车辆,不让拉砂的车离开。张良存到现场后,与查显河发生冲突,并用拳头击打查显河胸口两拳。冯宗普以向姚河乡执法大队和水利局举报相要挟,要求查显河太平砂场的砂只能卖给他,如果砂场拉砂外卖,小车每车要给其50元提成,大车每车要给其100元提成,并要求砂场支付其2万元保证金。查显河害怕冯宗普举报自己,便与合伙人彭绍银一起找龙王砂场经营者朱某1帮忙说情,三人一同到冯宗普家商议后,查显河支付19000元现金给冯宗普。冯宗普收钱后,为防止查显河举报自己,出具一张2万元借条给朱某1,并通知张良存,冯某2将拦住的拉砂车辆放行。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冯宗普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相关情况,害怕被查处,遂将19000元退还给查显河(该起仅认定为犯罪事实,但不认定犯罪金额)。以上合计,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350元。(三)被告人冯宗普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2015年起,姚河乡香炉村村民陶某2夜间在香炉村自家门口的大河内非法采捞风景石出售。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冯宗普组织查斯虎等人拦停陶某2拉风景石的车辆,称陶某2搞石头的河段是他从陶某1手上买下来的,要求陶某2支付其一万元钱,不然就不让其拉石头的车起,并要求陶某2以后拉石头都要带他分钱。陶某2害怕私自出售风景石被政府发现,便同意了冯宗普的要求。因陶某2身上没有现金,冯宗普便要求其出具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当时在场的挖机师傅董某,以抵扣冯宗普欠董某的欠款。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索要现金4000元;2017年6月、7月份,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索要现金15000元。2017年9月份左右,冯宗普到陶某2家,提出陶某2如果想继续拉石头卖,必须用十万元买下河段。陶某2于2017年底和2018年1月被迫先后两次共计将三万元现金支付给冯宗普。以上,被告人冯宗普以威胁手段,共计索要陶某2现金59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冯宗普与他人共同或单独索取财物74200元;被告人张良存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15200元;被告人姚斌与他人共同索取财物10850元。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斌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冯宗普退出赃款66041.8元,被告人张良存退出赃款5341.6元,被告人姚斌退出赃款3616.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斌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3、户籍资料、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身份信息。4、借条证实:冯宗普向朱某1出具19000元的借条。5、岳西县姚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姚河乡政府实行工作日值班电话,节假日按值班表排布轮值。6、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擅自开挖山体(坡道、河道)运输销售砂石的紧急通知、姚河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开采、加工、运售砂石的通知、姚河乡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岳西县姚河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擅自开挖山体(坡地、河道)运输、销售砂石的行为违法。7、扣押清单证实:三被告人退赃情况。8、谅解书证实:张某2、张厚田、王某、朱诵和、查振应、冯某1、朱某3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对三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二)勘验、检查笔录查显河微信交易明细及好友资料手机微信截图证实:查显河微信交易情况。(三)证人证言1、查振应、冯某1、朱某2、王某、朱某3、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冯宗普让姚斌邀请姚河乡境内张某2、张厚田、王某、朱诵和、查振应、冯某1、朱某3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冯宗普提出在姚河乡境内拉砂必须经过其同意,小车拉砂要给其每车提成50元。各驾驶员迫于冯宗普等人前期频繁举报的威胁,被迫答应冯宗普的要求。2018年9月7日,冯宗普与太平砂场经营者查显河联系后,被告人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太平砂场购买20余车。2018年9月16日,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朱某1经营的龙王砂场拉砂,共计购买24车“黑砂”外运并出卖。2018年9月17日,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张某2、张厚田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到倪某经营的黄树砂场拉砂22车,组织杂交车驾驶员王某到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3车,共计购买25车“黑砂”外运并出卖。2018年国庆节假期的一天晚上,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王某、朱诵和、查振应3名杂交车驾驶员,到方某经营的77K河道拉砂,共计购买40车“黑砂”外运并出卖。2、查某1的证言证实:查某1是姚河乡大杂交车驾驶员。冯宗普、张良存以向政府举报的方式要挟拉黑砂驾驶员,小车每车提取50元、大车每车提取100元。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冯宗普、张良存在查显河沙场拦住一辆大杂交车不让离开。3、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3是姚河乡大杂交车驾驶员。2018年9月26日晚上,冯宗普、张良存在查显河砂场拦住砂场出路。4、朱某1的证言证实:朱某1是姚河龙王电站沙场合伙人。2018年9月27日早上,查显河到朱某1家中,请朱某1帮忙与张良存、冯宗普讲情,将拦沙车辆移开。后冯宗普、查显河、朱某1、彭绍银在冯宗普家中协商,由查显河向冯宗普支付19000元作为押金,若查显河私自将沙往外卖,冯宗普则将该钱收走。冯宗普收钱后,就让沙车开走。冯宗普与朱某1、查显河在龙王电站路口见面,冯宗普让朱某1、查显河将黑沙卖给他,他从拉车的司机处每车抽50元,不损害沙场的利益,同时保证没有人举报沙场。5、朱某4、李某、朱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6日,张良存找人将龙王电站沙场存放在朱爱明石子场的沙子拉走了三车。同年10月份,主簿人到龙王电站沙场购买15车沙子,后冯宗普将张良存拉走三车的沙钱1500元减去主簿人购沙应提成750元后,向朱某1支付沙款700元。6、朱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张良存三次到龙王电站沙场对朱某5说,以后生产的沙石要经过张良存卖,且要每方要便宜20元。7、倪某的证言证实:张良存、姚斌在黄树砂场拉黑砂22车。8、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夏天发大水,方某家门口77K河道冲了很多河沙。方某知道冯宗普、张良存拦黑沙的事情,被迫主动与冯宗普联系卖沙。后姚斌组织车辆在77K河道拉黑沙40车。9、陶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冯宗普以28000元价格将陶某1家门口的河滩买下,使用期限为两年。10、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董某帮陶某2在河道挖风景石。冯宗普开车带两个人,将车停在河道通往大路的路口上。后陶某2被迫向冯宗普出具一张金额为一万元的欠条,董某做担保。董某之前帮冯宗普干活,冯宗普尚欠董某一万元,后冯宗普一直未偿还该欠款。11、查某2的证言证实:查某2是姚河乡姚河村姚河组人。2006年7月份,冯宗普开车带查某2和查斯虎前住一个河道口,并将车停在路口。后陶老五(陶某2)被迫向冯宗普出具条子。12、涂某(姚河乡综合执行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实:姚河乡严禁私自在河道采沙采石,并召集当地沙、石场老板、搞风景石群众开会,告知违法采沙采石的后果。大约2018年6月份,冯宗普、张良存多次向乡里举报沙场卖“黑沙”等行为。13、冯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张良存叫我开杂交车去太平电站沙场。后冯宗普叫冯某2用杂交车将沙场出沙的车子拦住。后查显河、彭绍银、朱某1、冯宗普在冯宗普家中商量。天快亮时,冯宗普打电话叫冯某2将车开走。14、张某4的证言证实:张某4听他人说张良存于2018年9月27日在太平电站沙场用车将查某1、张根发拉沙车拦住,并打了查显河。查显河、查显银、彭绍银找冯宗普谈判,在达成冯守普和张良存意愿后才将车移开。15、胡某(姚河乡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大约2018年10月前的一天晚上,冯宗普向胡某电话举报贩卖黑沙。张良存也向胡某电话举报过贩卖黑沙。16、查显银、彭绍银、查显河的陈述:2018年9月27日凌晨,杂交车驾驶员张某3在查显河经营的太平砂场拉砂。冯宗普发现后,打电话告知其兄冯某2与张良存,指使二人用车拦住张某3的车辆,不让拉砂的车离开。张良存到现场后,与查显河发生冲突,并用拳头击打查显河胸口两拳。冯宗普以向姚河乡执法大队和水利局举报相要挟,要求查显河太平砂场的砂只能卖给他,如果砂场拉砂外卖,小车每车要给其50元提成,大车每车要给其100元提成,并要求砂场支付其2万元保证金。查显河害怕冯宗普举报自己,便与合伙人彭绍银一起找龙王砂场经营者朱某1帮忙说情,三人一同到冯宗普家商议后,查显河支付19000元现金给冯宗普。冯宗普收钱后,说这个钱是保证金,如果不私自卖砂,钱到年底还给他。冯宗普出具一张2万元借条给朱某1。17、陶某2的陈述:2015年起,陶某2夜间在香炉村自家门口的大河内非法采捞风景石出售。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冯宗普组织查斯虎等人拦停陶某2拉风景石的车辆,称陶某2搞石头的河段是他从陶某1手上买下来的,要求陶某2支付其一万元钱,不然就不让其拉石头的车走,并要求陶某2以后拉石头都要带他分钱。陶某2害怕私自出售风景石被政府发现,便同意了冯宗普的要求。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索要现金4000元;2017年6月、7月份,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索要现金15000元。2017年9月份左右,冯宗普到陶某2家,提出陶某2如果想继续拉石头卖,就必须用十万元买下河段。陶某2于2017年底和2018年1月被迫先后两次将三万元现金支付给冯宗普。(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冯宗普的供述:2018年9月份,冯宗普找到姚斌,让其邀请姚河乡境内张某2、张厚田、王某、朱诵和、查振应、冯某1、朱某3等7名杂交车驾驶员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冯宗普提出在姚河乡境内拉砂必须经过其同意,小车拉砂要给其每车提成50元。各驾驶员答应冯宗普的要求。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共谋分工如下:冯宗普负责联系砂场、调解纠纷;张良存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姚斌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后冯宗普、张良存、姚斌组织杂交车驾驶员在黄树砂场、77K河道、太平砂场、龙王砂场拉砂,并共分提成款。2018年9月27日凌晨,冯宗普让冯某2、张良存用车拦住张某3的车辆。要求查显河太平砂场的砂只能卖给他,如果砂场拉砂外卖,小车每车要给其50元提成,大车每车要给其100元提成,并要求砂场支付其2万元保证金,如果查显河沙场砂不偷着外卖,到年底退还2万元保证金。查显河找到朱某1帮忙说情,三人一同到冯宗普家商议后,查显河支付19000元现金给冯宗普。冯宗普收钱后,出具一张2万元借条给朱某1,并通知张良存、冯某2将拦住的拉砂车辆放行。后冯宗普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相关情况,将19000元退还给查显河,并退还700元砂钱给朱某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冯宗普组织查斯虎等人拦停陶某2拉风景石的车辆,称陶某2搞石头的河段是他从陶某1手上买下来的,要求陶某2支付其一万元钱,不然就不让其拉石头的车走,并要求陶某2以后拉石头都要带他分钱。陶某2同意了冯宗普的要求。因陶某2身上没有现金,冯宗普便要求出具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当时在场的挖机师傅董某,以抵扣冯宗普欠董某的欠款。2016年10月份,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要了4000元;2017年6月、7月份,冯宗普以同样理由到陶某2家要了15000元。2017年9月份左右,冯宗普到陶某2家,提出陶某2如果想继续拉石头卖,就必须用十万元买下河段。陶某2于2017年底和2018年1月先后两次将三万元现金支付给冯宗普。2、张良存的供述:冯宗普、张良存、姚斌三人在冯宗普家中,冯宗普讲现在姚河沙子只能用于当地建设,不能外运买卖,搞沙能搞到钱,邀请三人一起搞。三人商量出一个方案:冯宗普负责联系砂场、调解纠纷;张良存负责监视砂场并望风;姚斌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后冯宗普、姚斌喊七个驾驶员吃饭。我因向政府举报过驾驶员,所以没有参加吃饭。在吃饭的时候谈了统一黑沙交易的事情。后在一个星期六的晚上,冯宗普电话给张良存,说河口电站有人拉沙,叫我去看看。后冯宗普叫其哥冯某2去,冯某2开了杂交车在拉沙的大车车头前停住。查显河见状与张良存发生争吵,两人还相互推攘,张良存打了查显河两拳。后冯宗普、查显河、朱某1谈判,第二天凌晨,我接冯宗普电话就撤回睡觉了。当天下午,我去冯宗普家玩,冯宗普说收了查显河路两万元保证金,如果到时候他们没有外卖砂,这钱就退给他们。还说向朱某1出具了欠条。我说这事干得不赖。国庆节期间,我们从方某沙场运了40车砂,因为路途不远,我们从每个驾驶员身上每车提了150元,一共6000元;有一次我发现朱某1背着我们私自卖砂,冯宗普就安排三部车强行将三车砂拉走了,这三车砂本来要给朱1500元,因为之前他私自卖给主簿的750元没给我们,就扣了这个钱;我们在倪某、查显河沙场拉过砂,我记不得多少车了,总的冯宗普给了我700元;9月中旬在83K沙场、86K沙场也拉过砂,具体多少车我也记不得,我分了770元。3、姚斌的供述:2018年9月份,冯宗普到姚斌家中,说准备搞拉黑沙的事情,让姚斌帮忙联系车子,运费中会分一部分给其,姚斌就帮联系了七个驾驶员。联系好后,冯宗普请姚斌与联系好的驾驶员在金枣农家乐吃饭。在饭桌上,冯宗普说让这些驾驶员帮拉沙,一车沙就给450元运费(以前驾驶员每车收500元运费,冯宗普等人提50元)。后过了几天,冯宗普、张良存、姚斌三人在冯宗普家中商量出一个方案:冯宗普负责联系砂场;张良存负责望风;姚斌负责组织拉砂驾驶员运砂并统一收付款;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后分别在黄树电站沙场、太平电站沙场、龙王电站沙场拉过沙。其中在方某沙场拉了40车,每车提成150元,一共6000元;在倪某沙场拉了22车,在查显河沙场拉了两次一共20多车,在太平沙场拉了20多车。钱都是三人均分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者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综合本案,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虽达到三人,但姚斌参与时间较短,不到一个月就主动退出,故未达到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的要件,不符合犯罪集团的基本构成,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在岳西县人民政府已发布禁止擅自开挖山体,运输、销售砂石的紧急通知后,为垄断姚河乡境内非法倒卖河砂的市场,纠集在一起,以举报相要挟,要求姚河乡境内砂场经营者必须将倒卖的河砂由他们组织驾驶员外运后统一销售。该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应认定三人构成恶势力。

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均系积极参加,不分主从。但综合各被告人参与程度、次数、犯罪金额等因素,被告人张良存、姚斌与冯宗普相比,作用相对较小。

三、各自犯罪金额的认定。1、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在共同犯罪部分中,各砂场的经营者均是迫于三被告人以举报相威胁的压力,同意将河砂由三被告人组织驾驶员外运并统一销售,三被告人收取驾驶员每车50元的提成,包含在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概括故意范围之内,该部分数额均应计算到共同犯罪金额。2、被告人冯宗普收取查显河的19000元,不应计算为犯罪金额。1、综合冯宗普、张良存的供述与查显银、彭绍银、查显河的陈述,冯宗普在收取时,明确提了这个是保证金,如果查显河不私自卖砂给别人,年底退还,且出具了借条,虽然借条是给朱某1的,但朱某1是出面帮查显河说情的,二人系朋友关系。2、冯宗普、张良存在收取该款后,一直未分配,与之前收钱后立即均分明显不同。该保证金属于被告人冯宗普用于控制查显河沙场的砂必须通过其出卖的一种强制手段,故认定冯宗普、张良存非法占有该款证据不充分,敲诈勒索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该19000为冯宗普、张良存共同敲诈勒索的犯罪金额本院不予支持。3、冯宗普、张良存强行拉走朱某1三车砂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500元而不是3000元。冯宗普、张良存将朱某1三车砂拦着并强行拉走,该起敲诈勒索犯罪已实施完毕,认定该起犯罪金额应以朱某1实际损失即当地出卖砂的市场价计算,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每车砂价格为500元,共认定1500元为犯罪金额为妥。4、被告人冯宗普向陶某2索要的59000元构成敲诈勒索。河道及河道内砂石均系国家资源,被告人冯宗普与陶某1达成的河道风景石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属无效协议。冯宗普以陶某2在该河段采挖风景石,要求补偿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冯宗普以阻挠车辆通行等方式向陶某2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该59000元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四、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已共同或单独实施了数起敲诈勒索的犯罪,犯罪行为及结果均已产生,故均不构成犯罪中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三人组成的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相要挟或以拦车通行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宗普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良存、姚斌犯罪数额较大。三被告人为垄断姚河乡境内非法采砂市场,形成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但被告人张良存、姚斌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宗普、张良存、姚斌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犯罪金额、次数等因素,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宗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二、被告人张良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三、被告人姚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四、三被告人退出的赃款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王春红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储观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加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