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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民督12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永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民督12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易永刚,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永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并于当日发出(2019)湘0528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易永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债务人,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528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33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