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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02执1950号之五

李永海、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海;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9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李永海,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丽珠,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永海与被执行人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永海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25235.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现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100元,被执行人同意每月将30000元交至我院直至还清债务之日止,现被执行人已连续两月共将60000元转入我院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港文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永海,其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3149.7元(含执行费4825元),已到位93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后续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纪燕

书 记 员 陆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