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3财保104号
申请人:赵书香,女,出生于1959年2月28日,住址:易县。
申请人:许小二,男,出生于1994年11月1日,住址: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勤,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多子辉,男,36岁,河北省霸州市。申请人赵书香、许小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多子辉驾驶的冀R×××**/冀F×××**号挂车重型货车采取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赵书香、许小二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的材料显示,2019年5月8日18时15分许,多子辉驾驶冀R×××**/冀F×××**号挂车重型货车112国道由西向东驶至易县麻屋庄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赵书香、许小二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多子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告知当事人就扣押事故车辆要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2019年6月4日前向易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综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多子辉驾驶的冀R×××**/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赵书香、许小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红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