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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81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行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9062095T。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酒店及住宅楼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1393D。

法定代表人:刘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深市监龙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审149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予以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行政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及滞纳金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商事登记更变(限期至2022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24.7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款项已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财产(或措施)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深市监龙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明泉 执行员  舒 敏 执行员  郑则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华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