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1728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法定代表人:戴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女,198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帆,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刘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高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