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7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方雨,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方雨名下的银行存款22293.73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15×××88,开户行:聊城农业银行湖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