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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79号之五

赵丽霞、李方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丽霞;李方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7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方雨,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方雨名下的银行存款22293.73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15×××88,开户行:聊城农业银行湖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