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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民初2328号

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12民初2328号

原告:郑某某,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委托代理人:赵怀环,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环、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砂浆款2115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平安华府和冠亚星城工地供砂浆和颗粒,2017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115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使用案外人李守雪砂浆资质,由原告及李守雪开税票,使用了十几年。打210000元欠条之后原告和李守雪扣了150000元,原告和李守雪答应开税票340万元。原告应该对税票费用应予承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提供砂浆和颗粒,双方近十年,多有业务往来,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平安华府和冠亚星城工地提供砂浆和颗粒,2017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11500元。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郑某某砂浆款211550元(大写贰拾壹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欠条同时载明对账明细,并由被告王某某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郑某某砂浆款21155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结算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王某某应当及时偿付原告郑某某砂浆款21155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应对税费进行承担,因被告王某某并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故本案中,对被告王某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并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及清偿日期,原告要求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对于原告主张,因原、被告在欠条中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王某某未及时偿还欠款,给原告郑某某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利息应自原告郑某某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砂浆款211550元及利息(利息以211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知源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