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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910号

东莞市厚街常鑫木业经营部、麦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常鑫木业经营部;麦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910号

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常鑫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科技大道东方兴业城******,组织机构代码为L67905990。经营者:陈清森,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麦有坤,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东莞市厚街常鑫木业经营部诉东莞市宝澳创意家居有限公司、石木新、麦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麦有坤14236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麦有坤14236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