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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2执444号之一

殷蓉与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蓉;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殷蓉,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喆,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凤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殷蓉与被执行人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殷蓉退还健身卡预付款66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元;并自2018年9月7日起至预付卡款全部退还之日止,以6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宜昌尊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