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6执1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思堂,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户,住望谟县。 被执行人刘义,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农民,住赫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受理了黄思堂申请执行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23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思堂货款43300.00元。 在本案执行中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刘义,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刘义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开设有14个账户,余额不足10.00元;对其车辆所有权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名下有霸道牌汽车一辆(车号云A7F0**),但该车辆无法查找到下落并实际控制;对其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名下有财付通账户6个,其中一个余额为32.07元,其余余额全部为0元;对其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其无工商登记信息;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2019年2月20日,我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刘义进行总对总查询,查询到其在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奢支行有账户一个,余额为7000.15元,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其余无财产。2019年3月11日、5月14日、5月28日,我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刘义进行总对总查询,仍未查询到其有其他财产;2019年5月22日,我院委托刘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刘义财产进行调查,仍未查询到刘义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刘义限制消费。 经本院执行,黄思堂已受偿4465.09元,未受偿的债权为38834.91元。 2019年6月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结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黄思堂,并听取了申请人黄思堂的意见。黄思堂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对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326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黄思堂申请执行债权43300.00元,已受偿4465.09元,未受偿的债权为38834.91元刘义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执行程序期间,法院执行到刘义申请执行案件的案款后本案申请人黄思堂可按照比例参与分配;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志强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王安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