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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02执166号

与龙钊钊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龙钊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02执166号 龙钊钊:龙钊钊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1002刑初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龙钊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钊钊自觉缴纳罚金二万元,现将罚金已全部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1002执1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6月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