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民初1707号
原告:武汉柒师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口北五洲建材精品街**楼****。
法定代表人:唐陆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言新,公司员工。
被告:周玉华,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武汉柒师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师傅公司)与被告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柒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言新到庭参加诉讼,周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柒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11元(逾期利息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具有长期购销油漆及相关产品的买卖关系。2018年11月,周玉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70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支付欠款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索无果后诉至法院。周玉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柒师傅公司与周玉华签订《销售合同》,由柒师傅公司向周玉华提供“展辰”牌家俱漆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约定了产品价格、付款方式、产品质量等条款,同时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应协商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周玉华)必须于合同终止后15天一次性结清甲方(柒师傅公司)全部货款,每延误1天加收所欠货款金额的0.5‰的违约金,最迟在合同终止日四十五天内付清欠款。2018年11月6日,经双方对账,周玉华向柒师傅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柒师傅公司货款87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周玉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柒师傅公司与周玉华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经对账确认周玉华欠柒师傅公司货款87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事实清楚,现周玉华逾期未支付上述货款,显属违约,故柒师傅公司请求判令周玉华支付货款8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周玉华应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结清货款,每延误1日加收所欠货款金额0.5‰的违约金(年利率为18.25%),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为157天,利息为6829.5元(87000元×0.5‰×157天),其余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周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汉柒师傅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
二、周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汉柒师傅化工有限公司利息6829.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1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的其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计1032.5元,由周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 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