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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民初760号

朱行军与邵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行军;邵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3民初760号

原告:朱行军,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被告:邵珠兴,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朱行军与被告邵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朱行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行军负担。

审判员  肖维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慈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