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802民初1505号
原告:刘盛建,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1日,现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蓉,系原告刘盛建姑姑。
被告:李英满,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4日,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李桂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刘盛建与被告李英满、被告李桂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秀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盛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被告李英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及被告李桂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5月8日,原告刘盛建(乙方)与被告李英满(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英满为合同发包方(甲方),原告刘盛建为合同承包方(乙方),甲乙双方全部执行甲方与中国大西南天然气产业集团建设指挥部重庆分部的内部责任承包施工……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川气南输、西线长输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3、工程数量:以甲方与中国大西南天然气产业集团建设指挥部重庆分部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执行;第二条:承包方式:按甲方与中国大西南天然气产业集团建设指挥部重庆分部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执行;第三条、工程结算方式:按甲方与中国大西南天然气产业集团建设指挥部重庆分部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条款基础上甲方在本工程提取总额190万元人民币管理费后的工程总价结算给乙方。其管理费甲方在乙方每期计量款中按比例扣除;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日先缴纳100万元人民币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上,为考虑乙方在工程的资金最大限度宽松情况,其中乙方缴纳的9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每期工程进度计量款中支付……。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建设工程保证金46万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建设工程保证金46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保证金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刘盛建陈述,合同签订后,按被告李英满的指定,向中国大西南天然气产业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转款(双方当事人对转款性质、金额均存在争议),原告同时陈述,另向被告李桂林转款16万元。被告李桂林认可原告向其转款16万元,并反复陈述该16万元经原告授意用于联系工程,向该工程有关人员行贿,并举证了部分银行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从本案被告李桂林陈述中,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盛建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