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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民初1029号

王某与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某;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2民初1029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龚某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某已预缴),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