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2民初1029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龚某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某已预缴),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