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5民初499号
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吕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公司职工,住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
被告:蒋石云,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双龙乡界湖村。
被告:曾贤清,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双龙乡界湖村。
被告: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石云、曾贤清、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石云、曾贤清、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周志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吴耀宇 代理
书记员 管品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