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081执124号之一

欧阳建琼、邓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建琼;邓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81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建琼,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执行人邓枫,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8)鄂108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枫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欧阳建琼借款3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枫偿还了2万元,余下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08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