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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2785号

高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王某1;王某2;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2785号

原告:高某,男,199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望,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女,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新星小学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某2,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

被告:肖某,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龙,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