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2785号
原告:高某,男,199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望,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女,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新星小学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某2,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
被告:肖某,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龙,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