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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刑初273号

刘光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刘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青01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德,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哈拉直沟乡师家村下师家6附**,租住地西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刘光德自愿认罪,经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光德醉酒后驾驶车号为×××白色传祺牌小型汽车在西宁市开发区东新路被金桥路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将其带至解放军第九四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2019年1月15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出具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2号《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送检的刘光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光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自述材料、刑事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个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刘光德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乙醇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桑成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晓英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