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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2民初102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潘国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潘国佐;潘秀微;郑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102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主要

负责人:张曼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保全经理。

被

申请人: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胡家湾**/div>

法定代表人:郑宁宁。

被

申请人:潘国佐。

被

申请人:潘秀微。

被

申请人:郑宁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被申请人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潘国佐、潘秀微、郑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潘国佐、潘秀微、郑宁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温黄商贸有限公司、潘国佐、潘秀微、郑宁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田

人民陪审员  刘勇

人民陪审员  张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雷

书记员桂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