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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5执异15号

瞿道岗、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瞿道岗;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王忠宇;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5执异15号案外人:郑昌盛,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住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执行人:瞿道岗,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马路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马路村**。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马路村村委会**室。

法定代表人:陆兴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忠宇,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4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在本院执行瞿道岗与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帝旺公司”)、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信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伟豪公司”)、王忠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昌盛于2019年5月10日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9月27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执监9号执行裁定,将原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瞿道岗与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王忠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鄂0302执1067号]指定至房县人民法院执行,房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9)鄂0325执159号。郑昌盛称:请求依法停止(2017)鄂0302执1067号执行案件中对郑昌盛认购的十堰市台湾路安置小区卧龙城1号楼2单元503号、603号、803号房产的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案外人与十堰市台湾路安置小区1号楼承建人杨天生达成共建1号的共识,该栋楼主体封顶后,开发商没能如期支付进度款,于是用建房工程款在卧龙城售楼部认购了卧龙城1号楼2单元503号、603号、803号房产。认购日期是2017年4月25日,2017年6月30日交房后立即按开发商相关的规定交纳了物业费(后附认购合同和收费单据)。因此,案外人拥有上述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贵院在执行上述房产中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瞿道岗称:郑昌盛提交的证据都是造假,应当驳回所有的异议请求。瞿道岗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6月1日,瞿道岗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与帝旺公司、置信公司、伟豪公司、王忠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7月3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302执106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伟豪公司的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号、××号、××号住房。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郑昌盛在十堰伟豪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路卧龙城的201号1幢2单元的2-5-3号、2-6-3号、2-8-3号住宅房产。2017年4月25日,郑昌盛向伟豪公司分别支付了上述三套房屋全部的房款293750元、294551、256480元。同时查明该房屋用于郑昌盛及家人居住。

本院认为:在茅箭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之前,郑昌盛与伟豪公司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郑昌盛已经向伟豪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且郑昌盛购买的房屋用于本人及家人居住。郑昌盛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02执106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201号1幢的2-5-3号、2-6-3号、2-8-3号住房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浦孝斌

审判员  张晓哲

审判员  熊先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